重磅!水产动保业要地震了!江苏省率先发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畜牧相关 发布时间: 2024-01-03 19:35:27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 号文)下发已有两个多月。

  对于要加强监管,各方都有共识。对于如何监管,似乎还没达成一致。许多专家、学者公开发声,有很多的建议甚至争论,相关行业协会也组织了一些讨论会、培训会。借助于新媒体,这一些信息广为传播。

  相比于民间的热烈气氛,官方似乎在冷静观察和调研。除了答记者问,官方人士几无公开发言,甚至主动避开相关行业会议场合,各地也几无市场检查动作。

  随着1号文要求的3月31日的临近,作为全国水产大省和强省的江苏,终于率先出手了。

  方案分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六方面内容。

  水产养殖主产区,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生产经营集中区。

  重点查处以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规避监管的产品: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白名单)以外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号》公布的禁用兽药、限用兽药、药品及其化合物。

  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场、户),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企业,水产养殖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药店),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为水产养殖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从事鱼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六条: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管理、经营监管、使用监管和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治力度,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依法将用于顶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纳入兽药监管范畴。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法规要求规范兽药生产,不得以兽药生产企业名义生产“非药品”,不得在兽药GMP车间内生产“非药品”,在生产经活动中不得借用兽药GMP名义对“非药品”进行产品宣传。

  督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精准把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不扩大适合使用的范围、夸大产品功效;规范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上的产品的名字、适合使用的范围、使用方法、产品功效等信息标示;不得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名义生产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水体调节剂、肥水剂等产品。

  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秩序,严格落实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整经营管理制度,完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台账。

  水产养殖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白名单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则依法予以查处或警示。

  督促养殖主体落实休药期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建立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档案,认真填写《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相关档案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按照国家抽检工作总体部署,加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力度,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线%。

  建立常规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风险监测机制,摸清水产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坚决清理违法违规投入品。强化对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指导和监管,逐步扩大排查范围、监测指标和样本数量,全面摸清水产养殖投入品安全隐患。

  对发现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一,鉴于水产养殖规模化主体少,散户多的现状,整治工作还是会主要在生产、经营企业展开。

  二,逃避兽药监管的产品是重点查处的对象。非兽药就不能有兽药的功能,包括说明书和宣传材料。

  三,再次明确白名单外的投入品不得在水产养殖中使用。鉴于养殖现实,国家应会组织力量,加快水产用兽药的完善和调整,如用法用量的修订,新品种的准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