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和农业乡村部将加强渔业、畜牧用盐办理

作者: 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 2023-12-01 09:48:10

  日前,工信部网站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各界,揭露寻求对《渔业、畜牧用盐办理方法(寻求定见稿)》的定见。

  为执行《食盐专营方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的要求,加强对渔业、畜牧用盐的办理,保证渔业、畜牧用盐作业的有用施行,保证饲料和动物性食物的质量安全,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农业乡村部安排起草了《渔业、畜牧用盐办理方法(寻求定见稿)》(以下简称“寻求定见稿”)。

  依据寻求定见稿,所称“渔业用盐”是指加工、制造水产饲料过程中运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所称“畜牧用盐”是指加工、制造禽畜饲料过程中运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渔业、畜牧用盐的出产、运营和运用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办理条例》。加工、制造、保鲜水产品和畜禽产品过程中运用的盐应当为食盐。国务院农业乡村行政主任部分担任全国渔业、畜牧用盐的出产、运营和运用办理作业。

  在出产和出售方面,寻求定见稿规则,渔业、畜牧用盐出产、出售企业应当树立出产、收购、出售记载准则,照实记载并保存相关凭据。记载和凭据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渔业、畜牧用盐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办理条例》的规则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

  在监督办理方面,寻求定见稿规则,农业乡村行政主任部分、盐业主管部分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合作,经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完成信息同享,树立健全行政法律协作合作准则。农业乡村行政主任部分、盐业主管部分在监督办理作业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分处理权限的涉嫌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分;有权处理的部分应当依法当即处理,并及时反应处理结果。

  社会各界如有定见和主张,可于2019年2月21日前反应给工业与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联系方式为(兼传真),电子邮箱为(李锋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