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国家级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 2024-02-26 10:27: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2015〕59号)、《农业部关于快速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精神,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我部决定组织并且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省共建,以县为主。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由农业部和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以稻渔综合种养大县为重点,有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申报和管理。

  强化机制,注重实效。强化机制建设,发挥创建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科学技术创新作用,按照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集成稻渔综合种养先进适用技术,减少相关成本,提高效益,真正让农渔民得到实惠。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以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为主体,广泛调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参与此项工作,引导稻渔综合种养技术示范、节能减排、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向此项工作倾斜。

  从2017年开始,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我部将在全国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地区,创建100个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在示范区集中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先进的技术模式集成与示范,建立健全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深入挖掘稻渔综合种养“一水两用、一田双收”潜力,充分的发挥稻渔综合种养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渔产品质量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扶贫和三产融合等功能作用,创建一批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示范区内率先实现养殖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绿色发展,并辐射带动周边发展。

  (一)创建。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可先开展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择优进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拟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的单位除达到《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附件1)要求外,还要做到“五有”目标,即“有创建目标、有工作经费、有技术团队、有核心示范区、有技术模式”,示范区创建阶段对于示范区在经营和效益方面要有明确创建目标,要有专门工作经费投入,要建设或与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稳定的专门技术团队,平原地区和丘陵山区的示范区要分别建立不低于500亩和300亩的核心示范区,要有适合示范区的典型技术模式。新疆、云南和广西等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示范区创建的标准。

  (二)申报。经过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达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要求的,可将相关材料报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标准》和《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评分表》(附件2)进行考核,并填写《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申报表》(附件3),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各省(区、市)申报数量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评审。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我部正式公布为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经我部公布后,示范区可按照我部统一标牌格式自行制作标牌在示范区范围内展示。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是落实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创建工作规划,切实做好示范区创建工作。要积极引导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家庭农场等参与创建活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二)加强政策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具有稳粮增效、节肥减药、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显著特点,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支持,将此项内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扶贫开发等政策支持范围,积极采用信贷担保、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和撬动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的建设。

  (三)加强创新引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的发挥科学技术创新在稻渔综合种养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积极协助推进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渔业体系有效对接,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发展。要充分的发挥技术推广队伍在促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进步中的作用,发掘和培养一批贯穿稻渔综合种养全产业链的技术人才,提高稻渔综合种养产业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四)加强动态管理。农业部对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区退出机制,对出现权证期限过期、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养殖环境被污染、养殖超标排放等问题达不到示范区标准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我部取消其称号。我部将组织或委托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复评审,对不再符合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标准的,取消其资格并公示。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好的作法,发挥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要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推动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宣传稻渔综合种养在促进粮食生产、农渔民增收、推进产业扶贫、提高生态效益和促进三产融合等方面的作用。

  (一)主体明确。创建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权属清晰。示范区边界清晰,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证明,无土地使用纠纷。

  (三)质量安全。示范区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来未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三年,没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一)土壤。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

  (二)水源。水源充足无污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以上标准。

  (一)模式要求。形成了与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一水两用、一田双收”典型技术模式。形成了以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为特征,以“稳粮、促渔、增效、安全、生态”为目标的连片稻渔综合种养典型经营模式。

  1.标准化生产。结合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综合种养单元,并建立了相应的先进稻渔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稻渔工程标准。

  2.规模化开发。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0亩以上。

  3.产业化经营。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营销售卖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4.品牌化运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拥有水稻和水产品自主品牌,具有健全的品牌经营和管理体制。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产品售价与当地普通产品相比产生了一倍以上的品牌溢价。

  (二)指标要求。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合理优化,满足稻渔互利共生需求,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实现节能减排,提高稻渔种养综合效益。

  1.水稻产量。平原地区优质无公害水稻亩产不低于500公斤;丘陵山区优质无公害水稻亩产不低于400公斤。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区域,亩产可适当降低30%左右。

  2.田间工程。田间工程建设应符合主养品种对稻渔共生的基础要求,且沟坑占比不允许超出总面积的10%。

  3.用药用肥。使用有机肥为主,化肥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病虫害防治主要是依靠生态防治,农药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主要利用生态措施,渔用药物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把控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质量关。鼓励实现“零化肥、零农药和零抗生素”的“三零”目标。

  4.循环利用。水产动物养殖充分的利用稻田的天然生物饵料,饵料系数与池塘养殖相比减少35%以上。水产动物残饵粪便等为水稻提供肥料,减少化肥使用50%以上。鼓励水稻秸秆还田利用。

  5.产值利润。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提高一倍以上,且亩均增加利润不低于2000元。

  (一)生产记录。建立《稻渔综合种养生产记录》《稻渔综合种养施肥用药记录》和《稻渔综合种养产品营销售卖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二)质量控制。建立了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生产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和饲料,不使用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水产品和稻米品质需至少达到无公害产品标准。

  (三)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有关技术培训。有稻渔综合种养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

  (四)产品追溯。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农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一)辐射带动。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主动为区域农户提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提高周边农户对稻渔综合种养的认知程度和技术水平。

  (二)就业增收。能直接吸纳当地农(渔)民就业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或与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户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带动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民人均年收入增长20%以上。

  (三)融合发展。在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基础上,开展了农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等二三产业,产业链得到一定效果延伸,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效果显著。

  创建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示范区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来未出现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三年,没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

  根据实际将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综合种养单元,并建立了相应的先进稻渔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稻渔工程标准。

  稻田划分为若干标准化的种养单元,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操作、质量控制和工程建设标准(5分)。

  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0亩以上。

  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营销售卖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且有加工能力强、互联网农产品销售增长迅速、休闲渔业带动作用明显等亮点(5分);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3分);初步建立了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1分)。

  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分);绿色食品认证(2分);有机食品认证(3分)。

  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产品售价与当地普通产品相比产生了一倍以上的品牌溢价。

  田间工程建设符合主养品种对稻渔共生的基础要求,沟坑占比不超过总面积的10%。

  田间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实用,沟坑占比≤10%(3-4分);田间工程建设基本合理,沟坑占比≤10%(1-2分)。

  减少50%-75%(1分);减少75%以上(2分);零化肥施用(3分)。

  减少50%-75%(1分);减少75%以上(2分);零农药施用(3分)。

  渔用药物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措施。

  可充分利用稻田天然生物饵料(2分);可部分利用稻田天然生物饵料(1分)。

  具有连续填写3年以上的《生产记录》(3分);具有连续填写1年以上的《生产记录》(1-2分)。

  具有连续填写3年以上的《施肥用药记录》,或达到零化肥零药物施用(3分);具有连续填写1年以上的《施肥用药记录》(1-2分)。

  具有连续填写3年以上的《销售记录》(3分);具有连续填写1年以上的《销售记录》(1-2分)。

  采购生产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和饲料。

  农产品生产流程实现全程可追溯(2分);初步建立了生产流程的追溯制度(1分)。

  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主动为区域农户提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50户以上。

  联系带动50户-100户(1分);100户-200户(2分);200户以上(3分)。

  年培训联系户100-200人次(1分);年培训联系户200人次以上(2分)。

  直接吸纳当地农(渔)民就业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或与当地利益相关的农(渔)户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就业岗位占户数30%-60%(1-2分),60%以上(3分),或建立了公平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并有效执行(3分)。

  在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基础上,开展了农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等二三产业,产业链得到一定效果延伸,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效果非常明显。

  三产融合效果显著,二三产业产值占比在50%以上(4分);30%-50%(2-3分);有二三产业,产值占比低于30%(1分)。

  注:除标注为加分项标准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不得分即为不合格。

  基本概况最重要的包含示范区主要技术模式、生产性能、示范区生产经营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带动状况等,字数不少于1000字。

  农业部关于印发《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 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