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作者: 企鹅电竞在线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 2023-11-22 11:34:04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履职依据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种养循环发展的根本路径,是改善培育土壤地力的有力举措。为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福祉,助力生态强省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护黑土地、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加强设施保障,全方面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农牧结合,生态化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建立“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体系,促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源头治理,资源化利用。推广实用技术,普及减量工艺,全力发展健康生态养殖。以肥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促进粪肥还田与黑土地保护有机衔接,大力推广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利用、就近还田、变废为宝。

  ——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热情参加的运营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补贴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

  ——分类管理,常态化监管。根据不一样的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按照养殖场(户)自治、县乡村多级共治、多部门协同法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为有效破解畜禽粪污收储运体系不健全、运行效率不高,根治村屯内畜禽粪污乱堆乱放、臭气熏天等问题,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路径压茬推进,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杜绝散养畜禽粪污乱堆乱放现象。到2023年底,全省利用国家资金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的县(市、区)累计达到20个以上,建成收储运体系的县(市、区)总体运行效率不低于60%。到2025年,全省备案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基本配套,养殖密集村(东部地区整村存栏量折合成生猪≥600头,别的地方≥1000头)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堆放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90%,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有效遏制畜禽粪污对环境的影响。

  (一)紧盯收储运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常态长效运行机制。

  1.开展收储运体系建设提升行动。各地要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必要的支持引导措施保障收储运体系市场化平稳运行。已经建成收储运体系的县(市、区)要积极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明确政府、企业、种养户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内培外引,因地制宜推行整体委托第三方公司、自行委托畜禽粪污终端产品消纳企业、个人分散管理运营等不同模式,确保收储运体系发挥作用。桦甸市、东辽县等8个纳入国家整县推进项目储备库的县(市),组织第三方机构、畜禽粪污终端产品消纳企业或个人提前介入,合理地布局单体项目,优化实用设施,健全种养结合机制,完善收储运用体系长效运营机制。其他非畜牧大县结合本地实际,依据需求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畜禽粪污收储运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畜禽粪污还田“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2.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行动。鼓励粪肥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粪肥收储运用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主体。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对提供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清运服务的,可参考运距、覆盖面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对种养户提供粪肥还田委托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根据运输、施撒等情况收取费用。充分的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带动作用,提高已建成的粪污处理中心(有机肥厂)、村屯粪污收集设施利用率。完善监管服务机制,督促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资料台账,做到来源、去向全程可追溯。(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级政府)

  (二)紧盯中小养殖户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问题,强化普法宣传和实用技术推广,营造全社会协同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3.开展源头减量行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引导中小散养户或养殖密集村屯采用物理或生物除臭措施,减少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以生猪、肉牛、奶牛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普及节水饲喂技术和设施装备,创建一批节水示范养殖场。普及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遏制畜禽粪污增量问题。(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省科技厅,各市、县级政府)

  4.开展适用技术推广行动。以市(州)为单位,采取专家授课、现场观摩等方式,讲解要点,推广实用技术。在散养密集村整村推广应用堆肥发酵菌剂、除臭控制菌剂,缩短粪污发酵周期,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督促指导中小养殖户在自家庭院、田间地头建设简易、成本低廉、符合“三防”要求的畜禽粪污暂存发酵设施。特别是生猪养殖户,要单独建设尿液储存设施。有条件的村屯稳步推进“退户入区”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责任单位:省畜牧局,各市、县级政府)

  5.开展乡村两级治理行动。压紧压实乡村两级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散养畜禽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提升农民群众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利用村屯大喇叭、网群等渠道,采取乡镇和村干部包保、张贴宣传标语、举办普法宣传培训讲座等方式,调动百姓“自扫门前雪”的自觉性、以粪养地的积极性、建设“美丽乡村”的责任感,促进广大养殖户主动将畜禽粪污输送到自家田间地头堆积、发酵、还田,实现散养畜禽粪污在村屯内循环利用。建立“红黑榜”制度,定期对乡村两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通报。以村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畜禽粪污堆放日常管理,重点对村屯内“犄角旮旯”“路边墙边”巡回查看,严防畜禽粪污乱堆乱放行为。深入推动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千村示范”“九有六无”创建标准,培树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样板村。(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级政府)

  (三)紧盯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强化设施配套和执法监管,压紧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6.开展规模养殖工艺提升行动。凡新建规模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为主,特别是生猪规模养殖场,严禁水冲粪、水冲圈舍,严控生产用水量。现有生猪规模养殖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采取养殖主体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引进环保科技和有机肥加工公司共同参与等方式,快速推进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养殖场发展生态养殖,改造圈舍设施,推广精准饲喂,提高饲料转化效率。考虑畜禽养殖品种、养殖量、农作物品种、棚膜经济等因素,采取“一场一策”措施,普及推广秸秆和粪污“两废”结合田间堆沤、舍下发酵沼液还田、立体发酵罐、燃料化利用、蚯蚓养殖和有机种植、分子膜覆盖曝气堆肥等规模养殖场粪污就地就近利用技术模式。(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水利厅,各市、县级政府)

  7.开展执法监管“利剑行动”。依法查处规模化养殖场未批先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和养殖场(户)、区域性畜禽粪污处置中心随意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规模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对乱堆乱放畜禽粪污的行为,依据村规民约予以治理,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移交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和村规民约管控机制,切实防范畜禽养殖污染风险。(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级政府)

  (四)紧盯畜禽粪肥出口不畅问题,强化政策支持,畅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渠道。

  8.开展粪肥还田综合利用行动。根据环境容量和土地承载能力,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场布局,落实以地定畜,适度规模养殖。引导种养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粪肥订单等方式,按照养殖规模配套土地,建设田间贮存和输送管网设施,积极打造一批种养结合示范场、示范区。鼓励各个地区统筹谋划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等项目,支持畜禽粪肥还田,推动整乡整村发展养殖业,打造现代“养殖园区”,振兴乡村产业经济;利用“养殖园区”产生的粪污资源,全力发展瓜果、蔬菜和食用菌产业,打造现代“棚膜园区”,提升农业附加值,带动农民持续增收。(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9.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持续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参照有关标准和农业生产实际,指导农民科学施用有机肥。定期组织省级农牧业技术专家入村入户入田开展技术推广,面对面传授畜禽粪污堆沤发酵、有机肥替代化肥、底肥和追肥等配套技术,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有机肥,畅通粪污还田渠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各市、县级政府)

  (五)紧盯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问题,强化台账管理和机制建设,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水平。

  10.开展信息化管理提升行动。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1〕46号)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有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畜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级政府)

  11.开展部门联动监管行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执法监管、普法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做好跟踪回访,确保问题隐患得到妥善解决。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做好畜禽粪污收集的台账管理,对未依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处理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规模化养殖场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粪肥还田环节的技术指导服务。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千村示范”创建村开展督促指导和验收考核。(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级政府)

  结合我省实际,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一主+三辅”技术模式,即以畜禽粪污堆积发酵、通过种养结合的方式就地就近肥料化还田利用为主,能源化、饲料化和基料化为辅。各地应根据地域特征、饲养规模、种植业结构和环境承载力的不同,因地制宜,抓好推广落实。

  指畜禽粪污在田间地头、养殖场堆沤池等“三防”设施内,经过好氧堆肥发酵、氧化塘储存、分子膜覆盖等低成本、易操作、零排放的方式处理达标后,通过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机制,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模式。其中,种养户自行堆沤发酵的畜禽粪肥可大范围的使用在大田作物,经工厂化标准化处理的生物有机肥可用于高的附加价值农作物。此模式适用于中小散畜禽养殖场(户)。

  指以专业生产沼气、生物质天然气、燃料棒(块)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为最大的目的,建设厌氧发酵制沼气工程、脱水挤压制粒,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或保障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用来生产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沼液进行农田利用或深度处理达标排放,燃料棒(块)作为环保清洁燃料代替燃煤。此模式适用于大型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密集区。

  指利用畜禽粪污养殖蚯蚓、蝇蛆及黑水虻等低等动物,长成后的蚯蚓、蝇蛆和黑水虻作为动物蛋白原料制作饲料,残余粪渣用于农业种植。此模式适用于远离城镇,养殖场有闲置地,周边有农田,农副产品较丰富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

  指以畜禽粪污、菌渣及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进行堆肥发酵,生产基质盘和基质土应用于栽培果菜。此模式既适用大中型生态农业企业,又适合小型农村家庭生态农场,同时适合小型农村家庭农场分工、联合经营。

  各市、县、乡级政府对本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制定总体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管理。市(州)政府负责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畴,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做好统筹谋划、项目落地、组织实施、资金安排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在县级政府安排部署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工作。村委会负责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组织村民做好畜禽粪肥清运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级政府)

  各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和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重点对有机肥等专业化生产企业、第三方服务组织、粪肥抛撒车等技术装备和生物除臭等菌剂推广应用、检测监测等方面做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存储、处理等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鼓励养殖场(户)、种植业主建设地埋式、冬储春用式等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粪污储存设施,就地就近转化利用畜禽粪污。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环保、能源、肥料等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拓宽资金渠道,构建多元化投入格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市、县级政府)

  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年度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河湖长制等年度考核范畴。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每年联合组织对各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做实地考核和第三方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水利厅)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项目政策、技术模式和执法监管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树立示范标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县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