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

作者: 鱼料 发布时间: 2024-01-11 01:31:39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则〉的补充规则(三)》现已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依据国务院同意的《〈内地与香港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树立更严密经贸关系的组织〉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则》(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则:

  一、答应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体系(CRS)服务提供者建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建立合资企业的经营答应须进行经济需求测验。

  二、本补充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依照各自责任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