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农业农村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作者: 鱼料 发布时间: 2024-04-16 13:51:22

  2023年2月22日,龙陵县打黑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吴X文驾驶货运车从勐糯方向前往施甸运输的32头生猪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12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3月1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吴X文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37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检察院在瑞丽江流域弄另水电站库区开展联合执法时,在德宏州梁河县与龙陵县共管水域三岔河段现场查获当事人杨X和、赧X柱2人,在其水域使用电鱼设备做捕捞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涉嫌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2023年3月2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杨X和、赧X柱作出1.没收涉案捕捞工具(超声波电鱼设备2台、抄网1根、蓄电池1个、充电机1个);2.没收渔获物33.95公斤;3.共处罚款12000元(对赧昌柱处于7000元罚款,对杨绍和处于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龙陵县勐糯镇康发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福尔威化肥有限公司的涉案复合肥料做监督抽查,发现裴X周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之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2023年4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裴X周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民警在龙陵县镇安镇龙陵二中上行50米处查获番X仲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内运输的3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为2688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5月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番X仲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80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15时30分龙陵县公安局象达派出所民警执勤人员在桦桃林至象达公路轻木坡段查获李X云、辉X光、刘X超运输的8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值金额61375 .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1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做出责令李X云、辉X光、刘X超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8412.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保山市农药监督管理所在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何X焕所经营的龙陵县碧寨乡何X焕农资经营部,经营着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2023年6月1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何X焕立马停止违法经营农药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阿维·高氯”、“甲维·茚虫威”、“混脂·硫酸铜”、“24-表芸·赤霉酸”共计198(瓶/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保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赵X昆开办的龙陵县碧寨乡鸿强养殖场饲料经营门店抽取“神奇牌全兴仔猪浓缩饲料1099”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饲料产品的粗蛋白质实测值38.6,判定值≥39.7,产品指标为≥41.0,实测值低于判定值,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的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19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赵X昆立马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饲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神奇牌全兴仔猪浓缩饲料1099”44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50元,罚款2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保山市农药监督管理所在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黄X高所经营的龙陵县象达亿丰农资经营批发部,经营着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16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黄X高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农药“酮”248袋、“苯甲·咪鲜胺”9瓶,共计257瓶/袋,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盛源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开展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在其非洲猪瘟待检栏4号圈内的9头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标识,其中3头涉案生猪为杨X芬所有,杨X芬未能出示随车所运输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X芬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杨X芬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3头涉案生猪重449公斤,罚款1751.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在镇安镇西大街至农贸市场路段与镇安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农业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查获张X全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在运输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肉135.1市斤,货值金额114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张X全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生猪肉135.1市斤,罚款34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在镇安镇西大街至农贸市场路段与镇安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农业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查获周X芝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在运输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肉213.2市斤,货值金额180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周X芝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生猪肉213.2市斤,罚款540.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在镇安镇西大街至农贸市场路段与镇安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农业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查获周X强正在运输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肉246.4市斤(4块猪肉重量231.4市斤、1个猪头重量15市斤),货值金额208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周X强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生猪肉246.4市斤(4块猪肉重量231.4市斤、1个猪头重量15市斤)予以收缴销毁,罚款624.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在镇安镇西大街至农贸市场路段与镇安镇人民政府综治中心、农业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时,查获马X洪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输没有经过检疫的生猪肉226.1市斤,货值金额1911.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马X洪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生猪肉226.1市斤,罚款573.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盛源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段X瑞的1头生猪(重152.5kg),货值金额1983.00元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段X瑞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涉案的1生猪(重152.5kg)予以收缴销毁,罚款594.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盛源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何X有的1头生猪(重119kg),货值金额1547.00元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何X有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涉案的1生猪(重119kg)予以收缴销毁,罚款464.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盛源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周X仁的2头生猪(重289kg),货值金额3757.00元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周X仁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涉案的2生猪(重289kg)予以收缴销毁,罚款1127.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龙陵县盛源畜禽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的生猪屠宰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杨X国的2头生猪(重379kg),货值金额4927.00元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X国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对涉案的2生猪(重379kg)予以收缴销毁,罚款1478.1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日,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民警在镇安镇西大街至农贸市场路段查获杨X成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肉416市斤(6块猪肉重量325.8市斤、2个猪头重量23.3市斤、7袋内脏重量66.9市斤),货值金额351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6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杨X成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没收涉案生猪肉416市斤予以销毁,罚款105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16时15分,打黑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朝阳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树路段查获曹X称货车上运输的5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5头黄牛重量1503.5公斤,货值金额3758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9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曹X称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127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16时30分,打黑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朝阳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树路段查获李X朋、李X军运输的8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8头黄牛重量为1943公斤,货值金额4857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9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李X朋、李X军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1457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16时15分,打黑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朝阳至三江口公路桂花树路段查获李X国运输的4头黄牛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称重4头黄牛重量1238.5公斤,货值金额30963.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即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6月29 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李X国立即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罚款9288.9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3日,龙陵县种子管理站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对唐X麟经营的龙陵县象达X麟农资农家店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种子样品发芽率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不符,均低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判定为种子样品发芽率不合格。其经营行为已构成了经营劣种子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7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唐X麟立马停止违法经营劣种子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昊单568”玉米种子共计74公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保山市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对龙陵县农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玉米种子“友玉988”和“赵禾866”发芽率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不符,均低于种子包装袋上标签标注值判定种子样品发芽率不合格。其经营行为已构成了经营劣种子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3年7月3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龙陵县农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马停止违法经营劣种子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友玉988”玉米种子277公斤,“赵禾866”玉米种子77公斤,共计354公斤,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龙陵县龙山派出所在龙陵县龙腾二级路龙陵至腾冲方向平梁子路口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违法查缉时,查获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4人乘坐的车内载有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经龙陵县农业农村局查实,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4人使用电鱼设备做捕捞活动属实。其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3年8月18日,龙陵县农业农村局对赵X厚、谷X标、韩X笔、杨X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捕捞工具(电鱼设备1套、抄网兜2个、电极手竿1个),没收渔获物1公斤,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