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2-10 22:39:40

  审批机关制作《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4),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带回。申请人也可以自愿一并在申请时提供。

  申请人填写《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需要调整营业范围的,可以一并提出企业开办/变更申请,实行“证照通办”。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的人能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申请人也能够最终靠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设有“一业一证”专栏,提供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

  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所涉及的许可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实行一同核查。制定一个核查计划,一次通知市场主体。同时进驻现场,同时开展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对通过告知承诺获证的首次证后重点核查,由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与许可前现场核查事项合并进行。

  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类汇总审批所需要的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饲料生产《行业综合许可证》。《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一定要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4.建设项目的退水一定要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一定要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很好的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允许超出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能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6.《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8.《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9.《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办法》(鲁粮发(2018)11号)“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10.《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度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号)。

  11.《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

  12.《“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 37/T 4280—2020)。

  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饲料生产”行业进行在线.方式二:申请人到审批机关“一业一证”综合窗口现场办理。

  3.方式三:审批机关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申请人可咨询并使用帮办代办服务。

  2.《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饲料生产)》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